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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的实施执行

新闻时间:2017-05-16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城市设计的实施是对城市开发进行城市设计控制的公共干预全过程。这一阶段是把城市设计对形态环境综合组织安排的意图、理念,通过行政手段对城市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导而付诸实践的过程。在具体运作实践中,主要由规划管理部门对各利益团体的开发案进行设计控制( design control)和设计审议(design review),进行城市设计许可,并对其建设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制。
 
  城市设计控制针对具体的利益团体建设行为,这一阶段是城市设计运作是否有效的关键环节。城市设计实施对象是建设环境形态,但实质上涉及城市各种利益的分配、协调和平衡关系。城市设计关注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领域”,它所维护的诸如公共空间,史迹保护、景观质量代表公共利益,对土地开发商行为造成限制和“某些预期利益损失”。
 
  如果说“城市规划领域可以分配的最重要社会资源是城市土地的开发权以及在城市土地使用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城市空间关系(这是各类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进行建设活动的基础),城市规划的实质是对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那么城市设计正是主要在“城市土地使用上的城市空间关系”这一层面,发挥对公共利益和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分配作用。“空间关系”如何作为城市设计可分配的重要社会资源?
 
  我们认为,如同城市规划分配土地资源是基于城市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土地使用综合效益,城市设计对“空间关系”的分配也是基于城市空间应具有的整体利益平衡。筒言之,任何一项开发都可能对这种平衡造成破坏,对周边空间环境产生“负外部性”,使一部分团体受益,而使另一部分受损。“公共价值领域”即是建立在“空间关系”整体利益平衡基础上的特殊的“公共物品”。除了对于历史街区、公共空间等既存的公共价值领域应积极维护,城市设计还应更多地考虑如何通过对各个利益团体不同开发项目的空间组织、安排、协调,来有效形成新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城市设计的价值就在于它在城市动态变化的(开发)过程中适当安排新的结构元素的能力,从而促进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健康发展。
 
  为获得高质量的公共价值领域,城市设计实施对附着在“空间关系”上的开发利益的分配、协调,究竟应使用刚性的控制,还是弹性的引导方式,国内已有学者对此进符探讨。就当前中国城市建设环境混乱无序的整体质量而言,笔者认为,城市设计管理应被赋予更多的刚性和法定职能,因为当前的规划管理经常表现出“更多顾及了利益集团对开发利益的追求”,而不是“末考虑其利益诉求”,以至于造成建设环境的显著“片断化”( fragment)和“无序化”。在中国规划管理技术水准和公务员素质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对规划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的弹性指导原则应谨慎使用。
 
  城市设计的实施是城市设计最重要的实践内容,规划管理部门主导了城市设计的实沲执行阶段,对城市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设计管制。同时,城市设计的专业理念、方案付诸实施,又必须依赖于企业的开发建设过程(包括工程设计)。规划管理者与不同项目开发者、建筑师的互动产生了一系列“空间结果”,共同(但不是同时)塑造了地方的建设环境形态。而对于这一阶段的公众参与,西方国家和中国则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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