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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者要确保开发质量

新闻时间:2017-05-16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对于在项目开发实施阶段的中间监管和实施后的维护管理,国内的城市设计管理更加欠缺。尽管对项目开发的规划许可“理论上”已确定了空间环境的利益分配结局,但实施中仍有种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实施结果与规划许可内容有相当出入;而建设环境形成后,持续精心维护是保证建设环境品质的必要环节,这一点在中国城市设计运作中最为薄弱。城市设计管理者要确保开发质量,不仅要重视规划许可,也要对规划的“批后管理”予以贯彻落实,才能最终完整实现建设环境的整体和公共利益。
 
  透过对建设环境整个开发过程的干预,城市设计管理者综合运用各种城市设计实施工具(公共政策、指引、纲要、总体规划等),来激励或强制开发者“在更大的空间环境范围内考虑他们的开发项目,应跨越地块边界,对地方的场所形成贡献,而不只是考虑项目地块本身”。
 
  的确,只有通过政府公共部门进行城市设计干预,方能确保建设环境公共物品的持续供给和生产,此乃城市设计公共干预的必要性所在;城市设计管理者作为公权力行使者,在开发过程中,其行为是否符合并唯一指向公众在城市建设环境中的整体与公共利益,此乃城市设计者干预行为的正当性所在。城市设计实践者依凭对建设环境开发进行公共干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编制、实施和维护管理各个阶段,与开发过程主要行动者进行社会互动,以法定公权力影响和改变行动者的开发决策,使建设环境的开发结果朝着理想的环境目标不断接近。
 
  在实际运作中,城市设计实践作为公共部门的行政行为,首先必须反映政府的城市发展政治决策;其次是控制和引导市场开发行为,使之契合政府的空间塑造目标;而体现社会公众对建设环境的集体消费需求,则是这一实践“维护建设环境的整体与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基础。但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三个实践目标并非是没有分歧的(根源是利益主体的分化与多元化),为城市设计者的实际行动造成困惑。同时,城市设计(专业、管理)者本身又有多少“合法资源”可以支配,来有效影响和约束开发者,获得公众的支持,并说服政治决策者,又是城市设计者行动的实际困境。
 
  城市设计实践在建设环境形塑过程中的基本角色,是公共部门在“建设环境塑造动力机制”中为实现“公共环境物品持续供给”构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活动,也是对开发过程利益主体进行干预和导控的一种“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开发过程主要行动者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与互动作用最终决定了建设环境的形塑过程与结果,而在此互动作用关系中,公共部门的动机与行为模式则构成了城市设计实践的真实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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