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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新闻时间:2017-11-1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深圳将对市政排水设施进行全面管理,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提到,规定市政设计排水设施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并提高违法成本,最高处罚达100万元。
 
职能交叉影响排水管理
深圳原有的排水条例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一致。此外,一些成功探索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目前,深圳在排水管理上与相关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问题,影响了排水管理。如目前工业企业污水由环保部门管理,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由于工业企业污水一般通过排水管网排放,而水务主管部门缺乏管理手段。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排水规划牵头制定、工业企业的排水许可、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核定等三项职能明确赋予水务主管部门。
源头管控“先地下后地上”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原则,做好源头管控。一是“先地下后地上”原则。规定新区建设、重点开发区的开发、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二是“四同时”原则。规定与道路、港口、燃气、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配套建设的排水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公路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位于主体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建设改造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改造。三是“雨污分流”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排水管网必须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市政排水设施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规定市政排水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审查,改变上位法由规划部门在用地规划许可征求水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做法,并强调建设部门应当按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等内容。
 
违规排水户或被限制供水
为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加强工业废水向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放过程监管,保护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方便超标排放的追本溯源,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业企业也应该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城中村”排水设施改造和管理进行明确。其中包括要求各区政府应当将未实行雨、污分流和易发生内涝的“城中村”优先纳入本辖区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城市更新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配套建设排水泵站、雨水管网和雨水调蓄设施,防治城市内涝。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增加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及倍数力度,最高处罚金额可达100万元。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可以封堵排水户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放口,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形下,要求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向排水户限制供水;查封、扣押实施施工作业违法排水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等。

焦点
 
排水管理工作存在四大困难
一是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因主体多元,统筹协调困难,建设与移交、监管脱节,有些排水设施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后,长期不办理验收和移交。二是内涝和污泥管理缺乏依据。内涝依法治理手段不丰富,有必要提高建设标准,将内涝防治融于规划、设施管理过程,在末端通过汛期治理等环节予以综合解决;污泥管理上,污泥处理处置项目难以落地,全市每天近3000吨的污泥主要靠外运进行处理,污泥运输乱象迭出。三是“城中村”及旧工业区等老旧片区排水管网建设标准低,内涝水浸、管网错接乱排现象较多,如何改造和管理需要创新。四是管线资料不齐,管网信息化系统不完善,未能与环保、规土部门的信息系统对接,难以实现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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