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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变更全过程

新闻时间:2022-08-22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最近在梳理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时,发现施工单位人员常常分不清公路设计变更的流程、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区别、各类设计变更的区别、变更审批过程的注意事项,今天给各位整理分享如下:

一、公路设计变更

(一)公路设计变更定义

公路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二)变更的分类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审批制

1.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2.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的重大修改,应当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5.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6.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设计变更提出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2.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3.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五)设计变更审批、审查流程

施工图预算形式的工程变更费用文件一般适用于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工程变更费用文件一般适用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合同变更。

Ø 审批

1.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2.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2) 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Ø 审查:

1.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2.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3.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4.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设计变更说明﹔

2)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3) 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设计变更的实施

1.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3.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三、注意事项

(一)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二)商定与确定

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2.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3.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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