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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印发《六安市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新闻时间:2024-04-02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六自然〔20215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现将《六安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省工改办《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8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勘函(2021)9号)和《六安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以现行有效的属地《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中划分的易发区为准。

本实施细则中区域评估适用于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负面清单(见附件1)内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域评估由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管理的区域(或部分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过程指导。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级别为一级,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第五条 评估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对区域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必要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与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评价结论。

第六条 评估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区域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区域评估报告的技术审查专家人数为5~7名,设组长1名。

第七条 区域评估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再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联审,协调消除各类评估评审结果间的矛盾差异,形成最终成果后正式提交区域管理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区域评估范围应视建设与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包含但不局限于区域范围。区域评估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结果,无需再进行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域评估报告即可。但位于区域评估结果中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一中等区段的重要建设项目,须开展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功能区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年;位于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功能区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年地面沉降速率大于20毫米,以及功能区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更新区域评估成果。

第十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域评估报告或单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经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受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制。位于地质灾害区域评估区域负面清单外的建设项目,业主应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附件2),按照区域评估报告要求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责任,并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灾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提供区域评估所需的建设、规划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评估单位应提供全面、真实的评估报告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检查、抽查。检查、抽查内容包括:承担区域评估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利用区域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地灾治理工程等。

第十四条 经检查、抽查发现评估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将检查、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

1.抽排岩溶地区地下水和淮北平原中深层孔隙地下水项目;

2.重要线状工程(铁路、轻轨地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油气水管线等);

3.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1000吨级以上港口和航道工程;

4.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液(气)罐站场项目等;

5.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附件2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承诺单位


项目名称


功能区名称


项目用地面积


地理位置


控制性


拐点坐标


地质灾害


危险性区域


评估结论


 

本单位承诺                   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所在功能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项目建设的同时,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防治责任。

1.

2……(按区域评估报告防治措施及防治建议逐项填写)

本单位己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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