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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管理者的公共伦理

新闻时间:2017-05-10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公共(行政)伦理是公关行政官员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也即公务员规划师行为的一般伦理准则(当然对于规划师还有职业的特殊伦理要求)。
 
    公共伦理是处理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与公共事务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具有组织属性和政治、行政特征,也是公共组织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职业道德。
 
    当代的西方公共行政已走向“受益者导向的”广义的公共行政,强调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和授能。弗雷德里克森曾指出,“狭义的公关行政往往只注重效率、经济等管理层面的价值。广义的公关行政,除了重视管理的价值之外,还强调公民精神、公正、公平、正义、伦理、回应性和爱国主义等的价值。”
 
    新公关行政应把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服务的公平性,管理者的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强调公关行政要回应公民的需要而非公共组织本身的需要。”
 
    当代西方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管理者都开始从“注重管理”转向“注重服务和回应”,这是在大的公共行政改革环境中产生的。如对于规划许可申请,城市设计管理有帮助、引导和建议开发商的互动程序和内容,通过协商、沟通,与开发商、建筑师和社会公众一起产生一个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的良性实施方案。
 
    城市设计管理尤其注重“公众参与”(如公共听证、民主监督),至少在“程序公正”上保证任何涉及公众利益的开发都应听取各方利益主体,尤其是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主张,即使最终结果是各方“实力”较量、竞争的结果,即不一定结果公正(事实上公正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公正),但最终达成“共识”的这一过程和程序,体现城市设计管理将“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管理实践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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