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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新闻时间:2017-10-2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2)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使工程咨询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

三、推进行业自律
为便于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四、加强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
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进一步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工作,发挥好咨询工程师(投资)在工程咨询行业中的核心技术力量作用。

五、建立不良记录并公开
归集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增强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

六、制定国家标准加大政策引导
完善工程咨询行业标准规范,引导工程咨询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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