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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给水水源规划

新闻时间:2016-06-21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admin
水源种类
村镇的给水水源分为地面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地面水包括江、河、湖、海水与水库水等。地下水包括潜水、承压水、裂隙水、熔岩水和泉水等。
1)地面水源
(1)江河水
我国江河水水源丰富,除山区河流外,一般径流量较大,适合于村镇取水。但江河水质易受污染,常带有很多的悬浮物质,有些地区的河流含砂量较高,或有机物和细菌含量较高,矿化度、硬度较低。选用江河水作为水源,一般都要经过净化处理工艺。
(2)湖泊及水库水
湖泊和水库水作为给水水源,一般水量较大,水质较清,悬浮物较少,但水中易繁殖藻类及浮游生物,在给水处理工艺中需加以注意。
(3)海水
海水作为冲洗水和冷却水,在我国不少地区已有使用。作为饮用水水源,由于处理成本较高,目前还未普及。
2)地下水源
地下水存在于土层和岩层中,透水性较好的土层和岩层称作透水层,也叫含水层。透水性极差或不透水的为隔水层。
埋藏在地面下第一个隔水层上的地下水叫潜水。潜水有自由水面,主要靠河流和雨水下渗补给。潜水的储量较丰富,但易受污染,需做好防护。
处于两个不透水层之间的水叫层间水,如果层间水有压力,又称为承压水。承压水在我国分布较广泛,一般埋藏较深,不易受污染,常用作给水水源。
涌出地表的地下水叫泉水,主要有自流泉和潜水泉。自流泉由地下承压水补给,水量稳定,水质好,可作为给水水源。
地下水和地面水相比,水质条件好,尤其是承压水,其上覆盖有不透水层,可防止来自地表的污染,建设投资省,规模可大可小,易于卫生防护等。
水源选择
水源是否良好和充足,将直接影响村镇的发展。因此在规划阶段必须对水源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水源的气象、地形、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做好水资源的勘察和资料的分析工作。
水源的选择应在对村镇水资源的水量、水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结合村镇远近期发展,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当有多种水源可供选择时,村镇应首先选择地表水作为统一给水的水源。村庄可选择地下水作为统一给水的水源。
村镇集中给水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体功能区划所规定的取水地段
根据各地的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水源要选择在水体功能区划中所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取水地段。
2)可取水量充沛可靠
水源的水量要充足,能满足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的需求。当采用地面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不低于90%。
用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应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开发地下水必须做好地下水源的勘察工作,以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面下沉和地下水位下降等现象。
当村镇之间使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规划区外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并根据水资源平衡分析,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
3)原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采用地面水源时,水源水质应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2002)来判别。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水时,水源地应选在浊度相对较低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砂峰调蓄设施的河段,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91)的规定;当水源为咸潮江河时,水源地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河段或有条件设置避咸潮调蓄设施的河段;当水源为湖泊水或水库水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水位较深和水域开阔的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2-89)的规定。作为饮用水源,还需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中关于水源水质的若干规定。
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应优先作为给水饮用水水源。按照开采和卫生条件,通常按泉水、承压水、潜水的顺序选择地下水源。
4)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
在选择水资源时,必须配合经济计划部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全面考虑,统筹安排,正确处理与给水工程有关的部门如农业、水力发电、航运、旅游、水产养殖、排水等方面的关系,以求合理地综合利用和开发水资源。
此外,在给水水源选择时,还应考虑取水、输水、净水设施的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具有施工条件。
水源保护
水源一旦受到破坏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将长期影响村镇的用水供应。为了防止给水水源受到污染,在村镇规划中必须明确保护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环境,根据不同水质的使用功能,划分水体功能区,从而可以实施不同的水污染控制标准和保护目标。在城镇体系和村镇规划中,也必须结合水体功能分区进行村镇布局。通常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我国有关法规对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等,这些法规在村镇给水工程规划中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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