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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体现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的要求。《城乡规划法》就规划实施许可的程序、条件、过程和结果的公示与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城乡规划实施中公众参与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依据必须予以公开的规定
法定城市规划是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与社会和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划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准后,都要通过媒体、公共展览场所等有效方式向公众展示,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
(二)修改规划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经过公开的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修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将有关方案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公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进行听证。
(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与许可决定必须予以公开的规定
对于包括办事制度、工作程序、审批时限、投诉渠道等内容的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以及已经确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有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被许可人、利害相关人和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出自http://www.ztcj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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