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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出炉

新闻时间:2020-09-07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重磅!2020年8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用于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国家的目的是要重点支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

敲黑板,划重点,为什么说这是史上最难使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合同示范文本都有哪些重要内容?哪几个观点商榷?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

(1)项目概况;(2)服务范围;(3)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4)服务费用;(5)服务期限;(6)合同文件的组成;(7)双方承诺;(8)词语含义;(9)合同订立生效条件。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条款包括:

(1)一般规定、(2)委托人、(3)咨询人、(4)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5)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6)服务费用和支付、(7)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8)知识产权、(9)保险、(10)不可抗力、(11)违约责任、(12)合同解除、(13)争议解决。

(三)专用合同条件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

2.针对通用合同条件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等,填写在专用合同条件相应条款里;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合同条款既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目前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通用合同条件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是基础性条款。专用合同条件则是有针对性的细化、完善的条款。

二、服务范围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规定

在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七大单项咨询业务,两大咨询类别:

七大单项咨询业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

两大咨询类别

第1类:(原发改委主管的范围):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委托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要素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第2类:(原住建部主管的范围)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示范文本》对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定义明确了三大阶段:

在“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件1.1.11条定义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在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简称为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协议书和附件1[服务范围]中明确的,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

这个定义,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这三个阶段。其中明确包含了运营维护,体现了全过程咨询的跨阶段服务的性质。

《示范文本》对全过程咨询服务的服务划分为三大类26个单项服务:

参照上述515号文件,《示范文本》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划分为三大类26个单项服务:

(一)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

(1)投资决策咨询;

(2)投资机会研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及评估;

(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5)项目安全风险评估;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项目(资金)申请及备案服务等。

(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1)工程报批报建服务;

(2)工程勘察管理;

(3)工程设计管理;

(4)工程勘察;

(5)方案设计;

(6)初步设计;

(7)施工图设计;

(8)工程监理招标代理;

(9)工程施工招标代理;

(10)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11)工程造价咨询;

(12)工程监理服务;

(13)施工项目管理服务。

(三)其他单项咨询服务

(1)项目融资咨询;

(2)信息技术咨询;

(3)风险管理咨询;

(4)项目后评价咨询;

(5)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

(6)工程保险咨询。

每一项服务内容,描述工作内容、成果文件、标准和要求等,或者如果有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均要求在合同附件1中提出。

这三大类26个单项服务,对于(12)工程监理服务,和(13)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如何区分实际的工作界面?合同中并没有提出。

三、委托人要求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怎么办?

合同通用条款第2.3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与咨询人是合同的甲乙双方,各自责任不同,地位平等。这个条款有利于保护被委托人的收益和权益。

在新版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委托人的支付担保也有相应的约定。

四、委托人要安排人员到咨询人公司?什么情况?

合同通用条款第2.5款:

委托人应在与咨询人协商后,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自费从其雇员中为推进项目安排、选择及提供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咨询人可对上述人员的选择和替换提出合理异议,且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应就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事项接受咨询人的指示。

如委托人无法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人员,或咨询人合理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人员存在不能胜任岗位责任、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则咨询人有权另行安排替代人员,其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且应视为构成服务变更。

这一条款貌似允许委托人选派人员,成为咨询人的一员,接受咨询人的指示;且咨询人有权要求安排替代人员,以免委托人派出的人员不合格。

但此条款颇有些含糊,在合同内做此表述的用意是什么?语焉不详。另外,咨询人、委托人容易因工作人员的质量问题产生责权利不清的问题,在合同中应做更明确和具体的表述。

五、什么人可以做“咨询项目总负责人”?什么人可以做“咨询人员”?

合同通用条款第3.2款

3.2.1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为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人选,并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应具有的资格、能力和经验。咨询服务仅涉及投资决策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咨询服务涉及工程建设阶段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及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后,会吸引更多的国际著名的顾问公司或者咨询公司进入到国内的咨询市场,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当可以具有国际认可的相应执业资格,来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例如英国土木工程师,皇家建造师,IPMP-A级项目经理等,增加行业人员准入宽度。

合同通用条款第3.3款

3.3.1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约定,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和派遣能胜任本职工作及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各单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承担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业务的单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为委托人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的能力。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单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咨询人根据合同派遣的咨询人员应取得委托人认可,对于已包含在投标文件、非招标项目响应文件和本合同中的咨询人员,除委托人明确提出异议外,均应视为已被委托人认可。

此条款比较明确了,对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单项咨询负责人和相关咨询人员,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六、可以转让咨询服务吗?

合同文本在多处表述了关于转让咨询服务的情况。

合同通用条款第3.1.5款 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规定的,咨询人及其咨询人员应具有履行咨询服务所需的资质或资格。由咨询人按照第3.4款[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相应的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第三方和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

合同通用条款第3.4款

3.4.1 除应收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3.4.2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全部转让给多个第三方。

3.4.4 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该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公司,要体现出该公司全面、统筹的项目管理能力,能够以“咨询总包”的形式接受委托,咨询总包承担咨询服务责任,其中的单项咨询业务不应该以“转包”或者“转让”的形式出现,而应该是“分包”或者“联合体承包”。这是有利于行业自律管理的做法。

七、最难的在这里

合同通用条款在4.2条款和附件1【服务范围】中提出对服务成果的要求;在 4.3条款和附件3【进度计划】中提出对服务成果的交付;在4.4条款和附件1【服务范围】中提出对服务成果的审查范围和标准。

这是合同最难的部分。就像一只烫手的山芋交到了斗智斗勇的委托人和咨询人面前,他们都将尽力减少已方的责任,进行深度的商谈。

《合同示范文本》对全过程咨询服务划分为三大类26个单项服务,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的每一项服务都要事先界定清晰,明确责、权、利。因此,合同通用条款第4款、专用条款第4款、附件1、附件3是合同最难的部分,是委托人和咨询人事先必须界定清楚的内容,否则因文本内容描述不清晰,将会导致出现扯皮、服务成果无法通过审查。

这部分内容,需要丰富的项目实战经验、合同经验、法律功底、文字功底的总咨询工程师参与,才能形成合理的合同要素。

跨阶段、跨专业、跨领域的服务,总咨询工程师负责全面管理。而当单项咨询由不同的分包来实施的时候,这些单项咨询工作之间的界面划分、交接非常重要,界定清楚提供咨询“软服务”的需求、成果、验收、交付、违约等。而过去单项咨询界面之间的“鸿沟”,通常是由委托人组织完成的,当这之间的“鸿沟”过大时,往往委托人要付出比较大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或者质量成本。

全过程工程咨询出现后,各个单位最心急的应该不是政策,而是人才。众里寻他千百度,慕容回首,到处都缺少总咨询师,懂管理、懂协调、懂成本、懂现场的总咨询师非常之少,而未来,很可能会出现独立的总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之间行走,类似独立建筑师、独立律师等,成为一个非常有地位、有内涵的职业,这一天的到来,才是全过程咨询走上历史前台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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