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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公路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是切实履行法定责任的需要

新闻时间:2021-08-16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公路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勘察设计是项目建设重要环节,项目法人依据法规和勘察设计合同,实施勘察设计管理,是实行法人负责制的必备动作;项目法人对公路勘察设计未进行有效管理,则未尽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是失信、失职的表现,也应被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管追责。

公路勘察设计监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勘察设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实施的外部管理、勘察单位的内部管理,以及政府职能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转机制,一般比较完善,但自觉需要外部监管。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情况比较复杂,对勘察设计管理的认识差异较大,因此,主要讨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勘察设计管理,以规范和落实勘察设计外部管理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制度外部化。《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公路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岗位职责等制度,一旦在项目投标文件中被引入,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版》通用合同条款1.4条,项目勘察设计大纲及人员投入等承若,将成为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履约检查的依据,不再简单认为是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管理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踏勘、中间检查、自检、院检等程序,两校三审或两校两审人员资格职责,或将是甲方履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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