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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置相关规定

新闻时间:2022-03-0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admin
一、人行横道设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2、相关规范规定
 

(1)《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1)行人过街设施布设应保障行人安全、便捷过街;宜优先选用平面过街方式;同一交叉口的过街方式应协调一致。
 

2)行人过街设施的位置,应与交叉口周围公交站、轨道车站、大型公建等人流集散点紧密结合,并应在过街设施附近设置必要的交通引导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3)人行横道应设置在驾驶员容易看见的位置,宜与车行道垂直,平行于路段路缘石的延长线并适当后退,在右转车辆易与行人发生冲突的交叉口,宜后退3m-4m,人行横道间的转角部分长度不应小于6m。人行横道两侧沿路缘石30m-120m范围内,应设置分隔栏等隔离设施,主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4)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分隔带端部向后1m-2m处。
 

5)人行横道宽度应根据过街行人数量、行人信号时间等确定,顺延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顺延支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宜以1m为单位增减。
 

(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1)不同地段的人行过街通道的设置间距不同,道路在城市商业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100m-150m,道路在城市中心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150m-300m,道路在城市边缘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250m-350m,道路在郊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应为500m-800m。
 

(3)《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1)对视距受限制、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以及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严禁设置人行横道。
 

2)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1)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且应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2)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站点800m范围内,人行道最小通行宽度不低应低于4.0m。
 

二、取消人行横道标准
 

根据人行横道设置法律法规、工程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徐州实际情况,梳理适宜取消的人行横道标准,具体如下:
 

1、路段车速较高(大于60km/h),无法保障行人安全、便捷过街,存在安全隐患。
 

2、人行横道位置不当,未与人流集散点紧密结合,行人过街需求不高。
 

3、道路在城市商业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100m,道路在城市中心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150m,道路在城市边缘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250m,道路在郊区,人行过街设施间距小于500m。
 

4、道路改造后斑马线两端封闭无出口。
 

三、 下一步建议
 

1、严把人行横道准入关。严格执行相关工程规范标准要求,在施划前宜充分考虑地形条件、城市用地布局和街区情况,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应与公交车站、城市公共空间、建筑的公共空间顺畅衔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宽度、间隔进行设计,保障人行与非机动车的有效通行宽度。
 

2、建立人行横道动态排查改善机制。人行横道是行人、非机动车过街的重要交通设施,既关乎慢行交通安全,又是影响机动车交通的重要因素,建议建立以辖区大队为主、各职能科室配合的人行横道动态排查改善工作机制,在对既有人行横道进行系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完善人行横道档案资料,改善通行环境,打造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慢行过街系统。
 

3、加强人行横道研究。在动态排查改善的基础上,对徐州市区人行横道功能与作用、行人非机动车过街规律与机理、机动车通行与行人过街冲突缓解、人行横道辅助安全设施等基础性规律进行研究,梳理挖掘徐州当地特殊规律和需求,为更高水平交通服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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