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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锅炉房设计过程中涉及规范的清单

新闻时间:2019-05-15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在燃气设计中,谈到锅炉房就绕不开两本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外《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都有互为补充的内容。
《锅炉房设计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设计: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450℃;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位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180℃;
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设计(这里就包括真空热水锅炉、导热油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在使用中是固定的)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特》中锅炉定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不适用于:⑴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⑵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注意“或”,也就是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不适用,功率0.1MW相当于用气量10Nm3/h);⑶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这两个0.1数值在针对中小型的工商业户的时候会经常遇到,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但是无非就是通过系统或者本身设备参数使其不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1条——锅炉一般应当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锅炉的安装位置和锅炉房应当满足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2.3条——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3.3.11条——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标《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第13.3.5条——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做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因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所以只执行14版规定即可。
14版中对锅炉房的设置要求规定如下(第5.4.12条):
1.  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临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临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临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1.1条——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设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1】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2】,(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1.3条——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临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外墙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1.2.  采用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3.  锅炉房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4.3.7条——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到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非独立锅炉房,其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第4.3.8条——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1.4.  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然性楼板分割。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1.3条——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标《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1.6.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15.1.2条——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截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4】作补充。)。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9.3.16条关于通风的规定: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对比《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3.7条——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时,对采用燃气做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2.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3.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对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的部分要求有:
第10.5.6条——1.宜设置在独立的专用房间内;2.设置在建筑物内时,燃气锅炉房宜布置在建筑物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燃气常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3.燃气锅炉房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的房间内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不应与锅炉无关的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危险建筑贴临;4.燃气相对密度≥0.75的燃气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5.宜设置专用调压站或调压装置,燃机经调压后供应机组使用。
第10.5.7条——1.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2.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第10.2.21条的规定(主要针对通风、管材、管件、探伤、放散等具体要求。前者较后者对通风要求更严。)。当锅炉房设置在工业企业时,还要执行第10.6.6条和第10.6.8条的规定(主要针对放散和阀门的设置等)。
由以上内容可知一个基本步骤,就是无论参照哪本规范,所有符合条件的锅炉房都宜独立设置,且布置要求是统一的,《燃规》上未对泄爆作具体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泄爆均有要求。《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参阅《锅规》和《建防》,唯一区别在于其对不符合《锅规》界定内的独立或首层锅炉房内管材的选用稍有选择。而对于不符合任何一个0.1数值的锅炉房,则可仅按照普通商业用气考虑,有条件的情况下,安全措施当然越多越好,但规范上对此并无强制。
【4】: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人员密集场所”是根据1979年南阳柴油机厂发生的浴室热水罐爆炸事故,造成81人伤亡的惨痛教训而提出来的;
【3】:“贴邻”是两个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分开;
【1】:金属爆炸减压板是在一定泄压比之下,当由声振驻波诱发的不稳定燃烧产生的压力振荡和压力峰对建筑物破坏起主要作用时,所采用的一种减压措施,通过查阅文献,这种方式还是有其局限性的,对大空间效果不明显。
【5】: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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