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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新闻时间:2024-03-08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市场主体责任如何划分?

系列解读

北京市建筑

绿色发展条例

3月1日正式实施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过去在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建设过程和既有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过程中,存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等问题。为规避上述问题,本条例明确:

新建建筑落实绿色发展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出现绿色发展要求没有落实、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绿色性能没有达标等情况,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本《条例》首先承担改正、赔偿等责任,随后可按照合同区分出现问题的责任单位,逐一进行追偿。

建筑所有权人承担既有建筑的运行维护和节能绿色化改造的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按照建筑所有权人委托,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建筑的绿色运行未达标,建筑所有权人依照本《条例》承担绿色运行和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首要责任,再按合同约定区分出现问题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并对物业服务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等受托管理人逐一追偿。

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正处于试点阶段,为规范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管理,发挥好全过程咨询单位的作用,本条例赋予全过程咨询单位督促项目各实施主体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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