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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职业道德规范

新闻时间:2017-05-08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我们认为,作为个体与共同体的城市设计者有不同的利益动机,遵循不同的伦理规范。共同体遵从的是城市设计职业道德规范,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城市整体利益为指向;作为个体,以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观点,无论是从事技术编制的专业者或是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者,都首先遵从“理性人”的假设,追逐自身利益。科尔曼以“理性( rationality)行动理论”解释广义上具有目的性的行动,其假设即为“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表述为最大限度获取效益”。
 
    科尔曼的“理性”或“合目的性”、“效益”或“利益”并不局限于狭窄的经济含义,“理性人”假设不等同于“经济人”假设。人的理性行动除了追求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政治的目的,甚至包含利他主义价值观。不可否认的是,就多数城市设计实务工作者而言,对自身具有的“实际功利效益”(包括经济、名誉、权力等等)往往是更可观和所欲的。
 
    因而,共同体职业道德对实践者个体的内心约束,主要依赖于实践者的自律和道德修养,但个体对职业道德的遵循往往次于对“理性人”的利益追求,譬如“违背规划原理,迎合页导;缺乏职业精神,弄虚作假;无视城市整体利益,为开发商代言;甚至出卖公共利益,谋求个人私利”。
 
    简言之,城市设计者个体的道德实践是否以职业道德为首要的规范准则,要视其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付出的“成本”与就此可能获得的“实际与预期益”二者之间的比较结果而定。这是一切社会实践者个体的“理性人”的自然表现。
 
    对城市设计者的利益动机分析是基于社会学理论的客观判断。在当代中国社会特殊语境下,一方面,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主要集中在身份伦理和私德、社会公德(包括职业道德)和契约伦理(商品经济下的行为准则)方面,存在巨大的缺陷;另一方,当前市场化驱动的社会转型加速既解放思想,在推动伦理思维多向的同时,又损害了人们对道德伦理的认同。市场经济行为的混乱,社会行为的整体性“失范”已成为社会学界的突出议题,也反映在近年城市规划行业自身对道德领域问题的诸多批判与检讨。
 
    科尔曼的理性行动理论将“行动者”与其所控制的资源或事件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系统。科尔曼正是要研究人的理性行动如何受到社会结构的糊约,在结构限制中人们又是如何选择行动的方式。
 
    在各种关系中,各种行动者拥有不同的权利、资源和利益,依据对某事件后果的预期价值判断,并依据社会规范,产生(交换)行动,而这一事件的结果取决于各方行动者的“实力”。当前从事技术编制的专业者置身子市场结构中,经济机制发挥主导作用,专业者的理性行动致使其优先考虑其与项目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职业.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如西方建筑师、规划师的执业准则),其约束力在于对违反专业者的“禁业”可能。而规划建设管理者身处行政公共部门组织中,受权威结构和信任结构的制约,管理者的理性行动优先考量权力机制与政治规范,来确保和维系个体的既得和预期行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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