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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交叉设计的原则

新闻时间:2017-03-31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公路设计

    交叉口的行车安全和通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交叉口的形式和交通组织方式。因此,在设计交叉口时,必须首先考虑交叉曰形式的选择和交通组织问题。为此,设计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道路交叉口的位置受道路网规划控制,两条道路相交以正交为宜;当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0,并避免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2)交叉口的形状、类型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交通组成、等级、设计速度、设计小时交通量、在路网中的作用并结合地形、地物条件和投资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3)在交叉口的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正确组织不同流向的车流、人流,布设必要的转弯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等。平面交叉口按其管理方式分为设置信号和不设置信号两种。部分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上平面交叉不得设置信号控制;设计速度≥60km/h的一般公路,对直行交通不得设置信号控制。
 
    (4)为保证行车通畅和提高路口通行能力,可采取压缩进口车道、分隔带和路侧带宽度,增加车道条数等措施。
 
    (5)路口设计速度:平交范围内相交的公路设计速度,原则上应与该公路的设计速度一致。当两相交道路等级相同或交通量相近时,平交范围内直行交通设计速度可降低,但与公路设计速度之差不应大于20km/h。对于城市道路信号控制的平交路口的设计速度,一般按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的0.5 - 0.7倍来进行计算。通常,直行车车速可取高限,左、右专用车道车速宜低限。
 
    (6)平面交叉应优先保证主要公路或交通量大的一方的通畅,其几何设计应结合交通管理方式考虑。平面交叉范围内的路段宜用直线。当采用曲线时,其半径宜太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纵坡应平缓,地段较短时,其长度应符合最小坡长规定,并对称地布置于交叉点两侧,紧接该段的纵坡应小于3%,特殊情况下应不大于5%。
 
    (7)平面交叉范围内必须通视,有碍视线的障碍物应予以清除。应保证必要的停车视距及信号(或标志)的识别距离。当条件受限制时,必须采取设置限速标志等措施。
 
    (8)平面交叉的最小间距,应根据交织长度、左转弯车道的长度、视距及识别距离等因素确定。间距应尽量大,以提高通行能力,保证行车安全。当间距较小且密度较大路段应采取修建辅道适当合并交叉或设分离式立体交叉等措施以减少平面交叉的数量。
 
    (9)当乡村道路与公路平面交叉时,交叉应选在视距良好的地点。《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要求为:交叉处公路边缘的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一般不大于3%,困难地段应不大于6%。交叉处的视距应保证驾驶员在距交叉处不小于20m的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50m范围内的车辆。并在公路路基边缘处应各有不小于6m的路面加固段。
 
    (10)平面交叉设计应以预测的交通量为基本依据。设计所采用的交通量应为设计小时交通量。当缺乏交通量预测资料(特别是与次要公路有关部分)时,其交通量参考附近类似功能的交叉的交通量进行推算。
 
    (11)既有平面交叉改建设计时,除应收集交通量以外,还应调查分析包括交通延误以及交通事故的数量、程度和原因等的现有交叉的使用状况。
 
    (12)拟分期建设的互通式立交,当近期先建平面交叉时,应对首期平面交叉和最终的互通式立交两者作统筹构思,并对互通式立交进行足够深度的设计(简单情况下的方案设计至复杂情况下的初步设计),以保证分期建设方案在技术处理、占地和投资安排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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