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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出台新规定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闻时间:2018-12-13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ztcjjt
    为规范控规修改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修改工作效率,近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制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该《办法》已报长沙市政府批示同意。

   《办法》规定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无法实施,确需进行局部技术性调整优化,且尚未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形的,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技术性修正,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在不降低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蓝线、绿线、红线、黄线、紫线、轨道交通橙线(以下简称“六线”)和公共服务设施(A类用地,含幼托)、道路与交通设施(S类用地)、公用设施(U类用地)(以下简称“三设施”)控制要求,且符合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单元范围内调整“六线”“三设施”空间位置及控制指标的情形(不包括涉及上位规划修改的情形)。

    2、在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不变,且符合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因指标明显不匹配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进行更正(不包括已出让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用地绿地率的修改),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修改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指标的其他建设项目。

    3、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及仓储物流等产业类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对控制指标进行优化,且不涉及用地性质和容积率修改的的情形。

    4、根据市人民政府已批准的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的情形。

   《办法》还对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控规局部技术性修正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动开展,也可由各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并公示和征求意见后直接入库,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办法》规定省级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核定范围和绿心地区规划范围以内的规划调整程序,仍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规划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办理。对于省级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核定范围和绿心地区规划范围以外的规划调整程序,可根据控规局部技术性修正程序办理。(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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