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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际带您了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新闻时间:2023-06-25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从源头防治地质灾害具有重要作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01 基本概念

——地质灾害

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是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危险程度、危害

程度及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工程地质特征、灾害性降雨特征等自然因素,对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进行的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区

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地质灾害危险程度

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是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和工

程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评价与估量。是地质灾害灾害易发程度、危险程度和危害程度的综合反映。其实质是对建设项目在地质环境现状条件和未来工程活动条件下地质灾害的空间预测和成灾可能性的预测。

02 工作方法

收集资料与实地调查、工程勘查相结合。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

1、资料收集

①搜集评估区的自然地理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基础背景资料,如地形图、交通图、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质、区域构造(断裂、地震)等,尽可能的收集遥感和航测资料。

②收集评估区地质灾害发育状况、地质灾害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灾害资料(特别注意收集建设用地及周边的地质灾害资料)

③收集拟建工程的规划资料。

2、实地调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工作之一,根据已确定的评估种类进行详细的调查,调查范围及调查方法依据灾种特点而定,主要采用追索法、穿越法及访问调查,根据需要可测制实测剖面、采用钻探、槽探及物探等勘查手段。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确保野外调查成果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评估流程

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简单勘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评估报告书内容

(1)征地地点及范围。

(2)项目类型及平面布置图。

(3)评价工作级别的确定。

(4)地质环境条件。

(5)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

(6)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7)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8)综合评估与防治措施。

(9)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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