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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项目需要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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