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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

公路设计之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新闻时间:2021-11-22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admin

 第3.0.1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形标准的均衡性。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线形设计, 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 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为保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3.0.2条 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

  注: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第3.0.3条 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的宽度一般为3米。

  第3.0.4条 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4.

  注:中间带宽度表(略)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3.0.5条 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5.注:各级公路肩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 ,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 ;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 ,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 、微丘区 ≥ 1 .25米(0.75)米 ,山岭 、重丘区≥1.00(0.50)米 ;一级公路平原 、微丘区≥1.00(0.50)米,山岭、重丘区大于或等于0.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和表3.0.5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一般为0.5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1.50米;其余情况下为0.50米。

  二、 三、 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止设施所需宽度。

  第3.0.6条 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25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在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3.0.7条 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4.5米的单车道路基时 ,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点 ,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 .错车道的路基宽度≥6.5米,有效长度≥20米。

  第3.0.8条 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应将快、慢行道分开。快、慢行道分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扰较大的路段;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应以足够尺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米。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0.75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0.5米的倍数增加。

  第3.0.9条 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3.0.9的规定。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其它各级公路的视距应不小于两倍表3.0.9规定的视距的长度。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根据需要,应结合地形设置保证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第3.0.10条 平曲线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规定于表3.0.10.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径,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方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半径。

  注: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表(略)

  改建公路利用现有公路路段, 二级公路山岭、 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50米;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25米。采用以上极限最小半径时,宜相应增加超高横坡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长直线的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平曲线。

  第3.0.11条 平曲线超高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超高的横坡度按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结合路面种类、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超高横坡度不超过10%,其它各级公路不超过8%。

  在积雪、寒冷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于6%。

  当超高横坡度的计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时,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3.0.12条 平曲线加宽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米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双车道路面的加宽值规定如表3.0.12.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折半。

  注:平曲线加宽表(略)

  四级公路和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公路采用第1类加宽值;其余各级公路采用第3类加宽值,对不经常通行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的公路,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

  第3.0.13条 缓和段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所列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设缓和曲线。四级公路的缓和曲线可用超高缓和段代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曲线,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表3.0.13的规定。

  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进行。

  第3.0.14条 回头曲线

  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极限指标规定如表3.0.14。

  第3.0.15条 纵坡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3.0.15的规定。

  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应不大于8%。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0.3%的纵坡。

  第3.0.16条 纵坡长度

  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3.0.16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第3.0.17条 平均纵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 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 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二、三、四级公路越岭路线的平均纵坡,一般以接近5.5%(相对高差为200-500米)和5%(相对高差大于500米)为宜,并注意任何相连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3.0.18条 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过表3.0.18的规定。

  三、四级公路,在山岭、重丘区的工程特别艰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适当增大。各级公路在积雪严寒地区,合成坡度值应不大于8%。

  第3.0.19条 高原纵坡

  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3.0.19的规定折减。最大纵坡折减后,如小于4%,仍用4%。

  第3.0.20条 竖曲线

  各级公路在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的半径和竖曲线的最小长度规定如表3.0.20。通常应采用表列一般最小半径值。

  表3.0.20(略)

  第3.0.21条 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当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平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3.0.22条 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大、中桥,以及各级公路上的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三、四级公路上的大、中桥线形,一般为直线,如必须设成曲线时,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宜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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