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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际谈专项债项目申报及监管中常见问题

新闻时间:2023-03-13 文章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admin

本文来源: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开信息

编辑整理:对公开信息进行勘误、校正、增补、美化,并补充最新政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收到的文件为准。

政研君

专项债课堂

政策研究 ★ 案例解读

目录

01 地方政府专项债概述

02 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及负面清单

03 专项债申报流程及必备条件

04 专项债项目实施方案策划具体要求

05  专项债绩效评价管理

06  专项债券谋划机制

07 专项债支持领域项目案例解析

08  专项债券政策及评审要求

09  专项债项目申报及监管中常见问题

一、相关单位职责要求

1.1 行业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中履行的职责

根据川财规〔2021〕6号,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把关,指导本行业项目规划与储备、梳理项目需求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本行业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对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1.2.项目单位在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中的职责

根据川财规〔2021〕6号,项目单位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请,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做好项目专项债 发行准备工作。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单位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偿还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将债券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将用于偿还市场化融 资的专项收入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做好数据填报、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专项债申报重要材料办理方面

2.1 备案制和核准制项目能否发行专项债

立项手续主要针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类建设项目,投资项目立项分为核准、备案、审批三种形式,其中,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主要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实行审批制。备案制和核准制项目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承接的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

2.2哪些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对于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提到: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 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2.3专项债券发行后建设与项目前期立项规模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专项债券发行后建设与立项或可研批复出现偏差的,可以启动调整程序。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债申报流程上报,不能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改变,不能擅自增加项目投资等。

三、专项债项目申报和“一案两书”编制中的疑点

3.1 PPP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PPP项目及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主体及偿债主体不同,目前国家未出台PPP和专项债券结合的政策,因此,目前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PPP项目。

3.2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不可以。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

3.3土地储备项目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按照近两年的政策,不支持土地储备项目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3.4棚改项目是否可以发行专项债筹资

允许。但是针对棚改项目发行专项债有三个方面的硬性要求:一是项目已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二是项目安置补偿方式属于实物安置,三是倾向于项目处于在建阶段。

3.5 专项债项目评审中,如何提高项目评审得分,提高成功发行率,准备项目前期资料时,除了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外,以下资料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到较高,进而提高成功发行率如

(1)初步设计批复: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3)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文件;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5)土地使用权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施工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6中央预算内资金可否作为专项债项目资本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提出: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 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

3.7九年制义务教育能否申请专项债融资

不允许。城乡义务教育由地方一般共公共财政支持,收益性不足;但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项目有较好的收益来源,可申请发行专项债券。

四、专项债发行阶段相关问题

4.1 专项债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管理要求的相关政策,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项目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简要描述);

(2)专项 债券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

(4)项目收支; 

(5)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6)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如:项目重大变更事项等 )

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当按照模板格式,每年披露项目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

4.2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发行结果查询途径

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结果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专项债券信息网等网址进行查询。

(1) 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 chinabond . com . cn)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运营。

(2)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

由财政部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务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

五、专项债全生命周期如何监管

5.1 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置换存量债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预〔2020)94号〕文件要求,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5.2如何进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出台的办法明确了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库管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等方面内容。

(1)项目库管理: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储备库、备选库、执行库三级子库。

其中,

储备库入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备选库入库: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简称“ 一案两书”),由市(州)财政 部门组织项目初评后统一本地区(含扩权县)情况报财政厅。省 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厅并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填录。

执行库入库退库: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必须从备选库内选择,发行成功的纳入执行库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执行库。

(2)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

(3)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 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4)债券发行:各地在上级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各地安排项目额度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避免项目安排零碎化。

(5)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6)还本付息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本息及兑付费用。财政厅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支付利息及兑付费用。

(7)监督与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5.2如何做专项债监管

《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提出:要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 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2020年以来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采取穿透式监管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准备情况监测、项目建设情况监测、项目运营情况监测和项目专项收入监测。

5.3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采取“双监控”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

(1)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项目单位应当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2)地方财政部门

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财政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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