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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开展乡镇国土空间动态调整?
乡镇国土空间动态调整需严格遵循法定分类,不同调整类型对应不同适用情形,核心规则如下:
一、规划修改(重大调整类)
适用于对规划核心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需按法定程序报批,主要包括: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实施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项目,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后确需修改的。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确需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或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体检评估,动态维护无法满足发展需求,需调整规划范围、总体格局、目标指标、主体功能定位、增设规划分区类型或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二、局部调整(优化完善类)
不突破核心约束条件,仅对局部布局进行优化,适用于:
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搬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已依法依规批准并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规划实施中确需统筹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且符合“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的。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因城镇整体功能布局优化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调整的(未突破约束性指标、未对空间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技术性修正(勘误完善类)
仅针对技术类误差进行修正,无需单独报批,适用于:
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产权范围衔接、测绘底图精度、规划编制误差等技术原因,需对边界、数据进行修正的。文字逻辑错误、上位规划更新、预留指标落图等技术问题。规划实施中符合要求的各类建设用地红线位置落位。
四、村庄规划专项动态调整情形
针对村庄规划层级的调整,分为维护和修编两类,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村庄规划维护(局部优化)
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适用于:
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专项规划发生变化,需局部优化或细化管控内容的。土地征收、道路实施、河流水系改造等引起地块边界调整的。安全防灾减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落地引起用地调整的。落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留白”地块、示意性上图项目,需明确选址和规划的。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合法宅基地调整涉及局部用地红线或指标调整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大小、位置或指标的。
(二)村庄规划修编(系统性修改)
对村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适用于:
上位规划、专项规划变化对村庄类型、功能、布局、规模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省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村庄类型变化需要系统性修改的。经评估原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需补充完善保护规划内容的。
五、调整通用底线要求
所有动态调整均不得突破以下要求:
不得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核心管控要求。不得违反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调整成果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涉及“三条控制线”布局优化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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