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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月3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吉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于2023年11月21日在十四届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公布。这是我省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19条,主要规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开展方式、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要求和加强对评价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等4项内容。
“依法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省地震局副局长王军亮介绍,国家先后2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为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重新制定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办法》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时限,明确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等有关要求,可以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另外,《办法》的出台可以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法治保障。
“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王军亮表示,下一步将做好《办法》的解读和媒体宣传等工作,继续完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法》的高效有力实施。(记者 邱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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