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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的发行主体是谁?市县级政府如何获得专项债资金?
专项债的发行主体
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级政府。
法律定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批准的计划单列市)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以项目对应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实际操作:市县级政府不能直接对外发行专项债券,而是作为使用主体,通过省级政府“统一发行、转贷使用”的方式获得资金。
市县级政府如何获得资金?
市县级政府获取专项债资金,通常遵循以下路径:
1. 项目谋划与申报
项目准备:由市县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围绕交通、水利、产业园区、生态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支持方向,谋划符合“有一定收益、能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要求的公益性项目。逐级上报:将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经市级汇总后报送至省级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
2. 额度分配与预算
国家核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并核定各省的专项债务限额及项目清单。省级分配:省级政府根据本省情况,在限额内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解下达至各市、县。纳入预算:市县政府将获得的专项债额度编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3. 债券发行与转贷
省级发行:省级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和发行计划内,通过公开招标或承销方式在债券市场发行专项债券。资金转贷: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省级财政按照与市县的协议,将资金**“转贷”**给市县级财政部门。这笔资金在市县的账上体现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款”。
4. 拨付使用与偿还
拨付项目: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从国库拨付至具体项目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等。偿还责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由省级政府统一承担偿还责任。市县政府则负有按时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的义务,确保省级财政能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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