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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地区新增申报资料专项核查环节有哪些要求?
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地区的新增申报资料专项核查,围绕“项目合规、收益自平衡、资金高效、风险可控”核心逻辑展开,结合湖南等试点省份的实施方案与2026年最新审核要求,核心核查要求如下:
一、合规性核查:守住申报“硬门槛”
合规性是项目进入后续环节的先决条件,不合规项目直接淘汰,核心核查三类要件:
- 项目手续完整性:需核查是否取得县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已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涉及土地征收或使用的项目,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市政、交通等线性工程需提供用地预审意见;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生态、安全的项目(如化工、污水处理、交通枢纽)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安全评价批复》。立项批复为必备要件,其他手续部分省份可容缺,但需明确办理时限且不得晚于债券资金拨付前,避免造成资金闲置;特殊行业项目还需提供对应专项资料,如棚改、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需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台账)。
- 投向领域合规性:严格对照国办发〔2024〕52号文明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禁止类项目清单》,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未纳入禁止类清单的可申报范围,严禁投向完全无收益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除保障性住房与土地储备外的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及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用作资本金的项目需属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正面清单范围,全省用作资本金的专项债规模上限为项目建设专项债规模的30%。同时核查是否存在将一般债券项目违规申请专项债、违规申请市场化融资、重复融资,以及组合融资项目未严格执行厅字〔2019〕33号要求、PPP项目不符合申请条件等问题。
- 实施主体合规性: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通常为地方全资国企或事业单位)是否为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财务状况需良好,优先选择完成市场化转型、存量隐性债务化解完毕、无大量负债的融资平台公司,具备良好的资本金承担能力与项目运营能力。
二、收益覆盖能力核查:夯实“自平衡”核心
专项债本质为“以项目收益偿还本息”,收益覆盖能力是核查的重中之重,从三个维度严格测算:
- 收益来源真实性与可实现性:核查项目收益是否明确、可测且与项目直接相关,严禁虚增收益或过度依赖财政补贴。需核对收费价格是否参考周边同类型已运营项目单价、政府相关收费标准,是否提供未来运营收费协议、历史收费文件,评审规定的特殊行业收费价格是否在大数据区间范围内,价格增长率设定是否合理;付费人群依据是否充分(如旅游人数、学前教育人数等),项目建设内容服务范围是否不超过计入收入的人群,周转率和出租率设定是否合适;严禁出现“建小收大”“未建有收”情况,资产权属需清晰。
- 收益覆盖倍数刚性要求:按公式「(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总收入-总运营成本)÷(债券发行总额+应付利息)」测算,多数省份将覆盖倍数定为1.2,部分地区要求达到1.3,作为风险缓冲垫避免运营成本超支、收益不及预期导致偿债困难。需核查是否提供详细测算表并附参数依据(如收费标准、客流量/处理量预测、成本构成)。针对医院、学校类项目有特殊核查规则:若项目收益与单位其他项目收益无法区分(如新建门诊楼、住院部等),需用单位整体收益测算,本息覆盖倍数=(单位总收入-单位运营总支出(含融资贷款本息))/(已发行项目债券本息+本项目债券本息);若收益可独立核算(如新园区建设、医养结合项目),可用项目本身收入测算,本息覆盖倍数=(项目收入-项目运营支出)/项目债券本息。
- 现金流与债券期限匹配性:核查收益现金流是否与债券还本付息节奏同步,避免“前期无收益、到期没钱还”。债券期限(如15年)需与项目收益产生周期一致(如高速公路通车后第3年进入稳定收益期,债券期限应覆盖稳定收益期);每年净现金流需覆盖当年应付本息,若债券按年付息、到期还本,需确保每年净收益≥当年利息,到期年净收益≥本金+当年利息。
三、资金使用合理性核查:避免闲置挪用
核查聚焦“资金需求测算”“用途明细”“配套资金”三方面,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 资金需求测算合理性:项目总投资及债券资金需求需真实、精准,总投资需与《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一致,若有调整需提供发改部门调整批复;债券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80%(部分领域可放宽,需符合省级规定),剩余20%需为配套资金并明确来源;需核查投资是否拆分到具体子项(如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是否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依据(如当地建材市场价、设备报价单),避免笼统列示。
- 资金用途合规性:核查债券资金是否用于允许用途(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待摊投资如设计费、监理费、环评费、建设期利息),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包括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费用、债务利息等。
- 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查配套资金(总投资-债券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已到位,来源可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政府专项补助(需提供财政部门补助文件);配套资金需与债券资金同步到位,避免因配套资金缺失导致项目停工。
四、项目实施可行性核查:确保落地运营
合规和收益达标后,进一步核查项目落地可能性:
- 项目成熟度:优先支持已开工、前期工作实、投资效率高和资金效益好的项目,以及纳入国省重大规划、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省市级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能在短期内形成实物工作量,在建项目续发专项债可走“绿色通道”,若建设内容、规模、资金需求无实质性变化,无需重新申报审核。
- “一案两书”规范性:核查是否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化模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与“十五五”规划等政策衔接依据(如纳入省级“十五五”重大项目库证明);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是否细化分年度现金流测算,注明是否使用跨项目收入调剂(需在省级兜底机制范围内);若使用专项债作资本金,需提交符合“正面清单”的行业确认函及比例测算说明(不超过30%);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是否合规,是否公平、公正、客观,避免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收益方案数据矛盾(如投资规模与租金测算不匹配)。
五、风险防控与绩效管理核查:强化全流程管控
- 偿债备付金机制:试点地区需核查是否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备付金制度,明确备付金计提比例(通常不低于年度偿债额的10%),对收入较好的项目,是否允许动态调整全生命周期和分年融资收益平衡方案,支持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 绩效目标设置:核查是否按要求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表是否设定合理,各项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客观符合实际;是否明确项目运营后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形成可持续的收益来源,能够覆盖债券本息。
- 信息系统录入一致性:核查项目是否同步在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投资金额误差不超过5%、项目名称完全一致、建设周期精确到月,两库数据一致性核验需达100%,无项目代码的项目直接排除在评审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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