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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何时被纳入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范围?
河北省于2026年4月被纳入专项债“自审自发”试点范围,具体依据如下:
2026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同意,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试点范围,通知自4月17日起执行。此次扩围前,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仅明确了首批10个省份和河北雄安新区开展试点,河北省本级并未在首批试点范围内。扩围后,河北省作为试点地区可滚动组织筛选形成本地区项目清单,报经省级政府审核批准后不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可立即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仅需同步报两部门备案,大幅提升了发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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