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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能否动态调整?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并非完全不能动态调整,而是需在严守刚性底线的前提下,按法定情形、程序开展“正向优化”调整,核心规则如下:
一、核心管控底线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调整必须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全国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突破,遵循“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原则。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允许动态调整的法定情形
1. 农业生产类正向优化
这类调整服务于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是基层最常见的调整场景: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时,确需建设少量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的,可调整布局,项目验收后报省级备案并更新数据库。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优化零星破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立项阶段报省级审核同意后实施,验收后更新数据库。农村集体配套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必要灌溉、道路、防护林等设施,且**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过当地保护任务1%**的,可按年度申请调整,年度调整规模不超过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实际划定面积的1%。年度评估优化: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将零星破碎、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误划的地块调出,调入优质耕地,同样要求储备区耕地超过保护任务1%才可启动。
2. 重大项目建设类占用调整
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需经国务院批准,落实“占一补一”: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纳入国务院审批规划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设立矿业权;已设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可按规定办理延续变更,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3. 特殊情形调整
战略平台与特殊工程: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战略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重大居民迁建工程需统筹调整的,由省级拟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技术误差纠错:因测量、入库误差将不符合要求地块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认定、省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更新数据库。规划目标调整:因国土空间规划五年评估、国土调查等确需调整耕地保护任务,进而影响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需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后调整。
三、配套保障机制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优先将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坡度<15度且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划入储备区,作为调整补划的主要来源,储备区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不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补划要求:调整补划优先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个别无法落实的可按省级规定统筹;补划耕地必须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质量不低于被占用地块。严控调整幅度:预审批复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不属于局部调整范畴,需从严审查。
四、严禁调整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任意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储备区耕地未达到当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却启动农村集体配套设施类调整的。调整导致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降低、布局恶化或生态功能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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