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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能否通过动态调整局部优化?
城镇开发边界可以通过动态调整进行局部优化,但需严格遵循“底线管控、总量平衡、程序合规”的要求,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前提:刚性约束不可突破
城镇开发边界是“三区三线”的刚性管控红线,局部优化必须同时满足两个硬性要求:
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维持总体布局稳定。
若确需突破约束性指标或重大调整布局,需按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属于局部优化范畴。
二、允许局部优化的法定情形
根据2026年最新《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符合以下7类情形可开展局部优化:
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搬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已依法依规批准并备案、办理划拨/出让手续、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建设用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的;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因城镇功能布局优化确需调整的。
注:2023年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规定的6类情形已纳入上述最新规则,地方细则(如广东、湖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适用场景。
三、特殊调整类型:技术修正与增补
除局部优化外,还有两类调整无需走重大审批程序:
技术修正: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需调整边界的,由规划编制机关结合规划审批、项目报批及时开展,定期汇总更新数据,无需单独报批。边界增补:符合围填海区域重大项目落地、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项目落地、灾害避险搬迁/生态红线内建设用地退出节余指标使用等情形的,可增补边界并纳入全国“一张图”封闭运行,不计入本地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
四、审批与监管要求
分级审批:情形1-6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情形7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审批总规的城市需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地方可进一步细化流程,如湖南要求县级单元优化后规模总量平衡,广东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每年不超过剩余新增规模的5%。全生命周期管理:所有调整需及时汇交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后方可作为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的依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把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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