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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际谈动态调整中耕地占补平衡如何落实?
动态调整中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需遵循国家改革完善后的占补平衡制度,核心规则如下:
一、全口径覆盖:明确占用与补充的对应范围
- 占用端全覆盖: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农田基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仅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等法定特殊情形可免予落实。
- 补充端多元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的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来源,优先恢复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坚持“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未利用地开发需遵循生态优先、以水定地原则。
二、差异化落实:按占用类型明确责任主体
| 占用类型 | 补充责任主体 | 补充要求 |
|---|---|---|
|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 | 占用单位或个人 | 可自行落实补充,无法自行落实的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为当地最高标准的2倍 |
| 造林种树、种果种茶、农田基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 | 县级人民政府 | 统筹落实补充任务,对工商企业流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需严格审查、通过规划管控和经济手段引导 |
三、硬约束管控:强化“以补定占”机制
- 总量管控:国家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以2020年(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基期年份)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非农建设“以补定占”规模上限,直接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的规模。
- 差别化管控:
- 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的省份:需建立县级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占用规模挂钩核销指标。
- 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规划的省份: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在保护目标不突破前提下,可简化逐项目挂钩流程,但建设单位仍需通过自行垦造或缴纳开垦费落实义务。
- 违规惩戒: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整改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相应补充耕地指标;2025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
四、质量管控:落实“占优补优”要求
- 质量验收刚性约束: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含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质量等级评价),补充耕地质量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类占用耕地质量平均水平,纳入非农建设报备的补充耕地质量需不低于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 后期管护保障: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县级政府需引导权利人持续耕种,组织主体开展地力培肥,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
五、指标管理:规范调剂与衔接
- 调剂原则: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跨地市调剂原则上仅限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生态脆弱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可通过国家集中开垦定向支持;指标调剂主体仅为地方人民政府,严禁企业参与收购、交易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 政策衔接: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未使用的指标可继续结转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
六、责任机制:分级压实落实责任
按照“国家管总量、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省级统筹省域内耕地占用补充,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不突破、质量不降低;市县重点从严管控耕地占用,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推进耕地恢复,确保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突破红线等重大问题的将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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