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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公路初设资料有哪些特殊要求?
公路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时,除常规初设资料外,还需满足风景名胜区特有的选址核准、专项评估、审批程序等要求,核心依据是《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各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一、前置的核心程序要求
1. 项目选址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取得核准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公路项目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级建设(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选址方案,并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方案未经核准,不得办理立项等后续手续。
2. 选址方案核准文件是初设报审的必备材料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含初步设计)须提交:选址方案核准文件(选址意见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立项批准/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批准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选址方案报告的内容要求
报送的项目选址方案报告应包含五方面内容:
- 项目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分析
- 项目选址比选方案(含不可避让性论证)
- 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 项目的初步设计、概念性方案及其他基础资料
- 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初设文件中应体现的特殊专项资料
1. 与风景名胜区关系的专项说明
- 明确公路与风景名胜区的位置关系、穿越长度、占用范围、涉及的保护分区(核心景区/一般保护区)
- 说明是否涉及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提供选址比选与不可避让性论证:说明无法避让风景名胜区的原因及多方案比选结果
2. 景观协调与保护专项设计
公路的选址、布局及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阻断。初设文件中应体现景观协调性设计内容。
3. 环境影响评价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景观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保护措施。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应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 污染防治与水土保持方案
应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和防治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 施工期环保与恢复措施
- 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随意堆放建设材料及设置废弃物堆放场
- 优化施工工艺,避免施工对水体等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
- 工程结束后及时做好边坡修复治理、场地清理和绿化美化,恢复植被
四、审批权限与程序差异
公路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选址审批权限,按风景名胜区级别及项目规模区分:
| 情形 | 审批程序 |
|---|---|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 | 管理机构审核 → 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公路等重大建设项目 | 管理机构审核 → 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
| 风景名胜区内其他一般建设项目 | 管理机构初审 → 报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
具体以项目所在省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各省申报材料有差异。
五、注意事项
- 选址核准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取得立项文件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不超过一年)
- 涉及风景名胜区同时涉及林地、土地占用时,还须依法办理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编制深度上,选址方案中的项目初步设计/概念性方案应与公路初设方案保持一致
需要说明: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公路初设的特殊要求,核心是选址方案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准、提供选址比选与不可避让性论证、对风景资源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并将景观协调、环保、水保、地灾评估等专项内容纳入初设文件。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和审批程序因风景名胜区级别(国家级/省级) 及项目所在省份而异,应以项目所在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林业(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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