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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阶段交通量预测资料要包含哪些年限?
一、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核心技术依据)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3.3.1条,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预测应符合:
| 公路等级 |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 |
|---|---|
| 高速公路 | 20年 |
| 一级公路(具干线功能) | 20年 |
| 一级公路(具集散功能) | 15年 |
| 二级、三级公路 | 15年 |
| 四级公路 |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起算年: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的起算年应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计划通车年。
二、预测特征年的设置
在初设阶段交通量预测中,通常需设置若干预测特征年,覆盖运营近期、中期和远期。按《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交通量预测年限为调查年到项目投入运营后20年。
实践中特征年设置的一般做法:
- 结合调查基准年、建设工期和通车年确定预测起点
- 设置建成第1年(近期)、第7年(中期)、第15年(远期) 等特征年
- 也可按通车年后第5年、10年、15年、20年等间隔设置,与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末端衔接
三、各专项报告对交通量年限的不同要求
交通量预测资料需满足初设文件中各专业的不同取用需求:
1. 设计交通量(路线、路基路面、桥涵等主体设计)
按JTG B01-2014的规定取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高速/干线一级20年,集散一级/二三级15年),用于确定技术等级、车道数、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等。
2. 环境保护与噪声预测
根据公路噪声预测要求,应给出营运第1年、第7年和第15年的预测交通量(绝对数或标准小客车数),分别代表运营近期、中期、远期。
3. 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分析
设计小时交通量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也可在20~40位小时之间取值),需提供相应预测数据。
四、初设文件中交通量预测资料应包含的年限要素
综合而言,初设阶段交通量预测资料应包含以下年限内容:
- 调查(基准)年现状交通量
- 计划通车年及预测起点
-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末端的特征年(高速/干线一级为通车后第20年,集散一级/二三级为第15年)
- 运营近期、中期、远期特征年(如第1年、第7年、第15年,供环评、噪声等专项取用)
- 逐年或特征年的交通量、车型构成、方向分布等预测成果
需要说明:交通量预测资料年限的核心规范依据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3.3.1条,其规定高速和干线一级公路按20年预测、集散一级和二三级公路按15年预测、四级公路视情况确定,起算年为工可的计划通车年。具体特征年设置(如通车第1/7/15年)主要服务于环评、噪声等专项需求,并结合项目实际工期和调查基准年确定,最终应满足项目所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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