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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勘察设计及其管理应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新闻时间:2021-12-13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admin
根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通知》(无文号,厅公路字[2002]217号转发),《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于2002年,分布于相关《规范》的条文中,修订规范时,可能有调整。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中,第6.6.1条、第6.6.2条、第6.7.2条、第7.9.1条、第12.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关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94)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没有修改。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中第4.2.1条第1、2款;第4.2.2条第1款;第5.2.1条;第5.2.2条;第8.2.1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2版中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 074-94)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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